法規名稱: 雲林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2年10月06日

條文關聯

  漁筏應配備有下列安全設備:
  一、救生衣每人一件、救生圈一個、消防水桶一個、必要之通信設備。
  二、動力漁筏應裝置環照白燈一盞。
  三、全長在十二公尺以上之動力漁筏應裝置左右舷燈。
  四、非動力漁筏應備有白燈一盞,或防水之白光手電筒一把。
  五、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一具。但全長未滿十二公尺之動力漁筏得以哨
      笛代之。
  六、非動力漁筏應備有號笛或哨笛一具。
  七、裝置推進機之動力漁筏,應備有滅火器一具。
  八、裝置舷外機之動力漁筏,應備有滅火彈一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