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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雲林縣公有公共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3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逾時停車已連續七日為限,凡停車逾七日之車輛,停車場應以書面或公 告通知車主領車,無故拒領時,得將該車移置其他處所依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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