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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臺南市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遺體入殮,應附具死亡證明文件,於入殮室為之;入殮後應確實密封,隨 即移靈停柩室停放,如有漏氣,家屬應即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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