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2日

條文關聯

學籍資料:
一、在學學生有關各項學籍資料應予詳細填載,以備查考。
二、除學生家長移民及經政府指派駐國外需攜眷屬經核准者外,各校不得
    出具該生學籍資料(含電子資料),但依法調閱者,不在此限。
三、各校學籍資料應詳加檢查﹐發現有錯誤者﹐應予更正。如係戶籍資料
    上錯誤者,應即通知學生家長依規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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