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本條例第七條第一項所定實驗教育計畫主持人(以下簡稱計畫主持人),
於學校法人申請改制者,為校長或學校法人指定之人;於學校法人或其他
非營利之私法人申請設立者,為法人之代表人或法人指定之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