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038
人,瀏覽人次:
890499254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 數在二十一人以上者,得增置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並得推選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以 連任一次為限。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