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縣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學生家長會設置自治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條文關聯

家長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五人至九人,由委員互選之。但委員人
數在二十一人以上者,得增置之。
家長會置會長一人,由常務委員互選之,並得推選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以
連任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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