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鑑結果為甲等以上者,由本府公開表揚及發給獎牌,並得酌給獎勵金, 且得優先接受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 評鑑結果為丙等及丁等者,由本府輔導限期改善,並於六個月內辦理複評 ,成績未達乙等以上者,應停止政府補助或委託辦理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