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7月11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補助對象如下:
  一、歷史老屋或其土地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
  二、社區發展協會、文史工作室、基金會或其他以歷史街區營造為宗旨
      之法人及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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