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對於社區大學之校務運作、課程規劃、師資延聘等事項,得定期 或不定期進行評鑑或輔導。 社區大學經評鑑為辦理不善者,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者,得視其情節減少、停止委託經費或終止委託契約。 第一項社區大學之評鑑及獎勵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