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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高雄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8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廣告物設置之場所、規範、規模、申請程式、應備檔及其他應遵行事項 等,得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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