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守望相助隊人員協勤演訓傷亡醫療慰問補助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條文關聯

  協勤或演訓時受傷或殘廢而受領傷害醫療補助或殘廢慰問金者,自住院
  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轉為殘廢、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時,分別按殘廢等級、殘廢程度加重
  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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