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勤或演訓時受傷或殘廢而受領傷害醫療補助或殘廢慰問金者,自住院 治療出院之日、未住院治療第七次之日或確定成殘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 ,轉為殘廢、殘廢程度加重或死亡時,分別按殘廢等級、殘廢程度加重 等級或死亡之發給標準補足慰問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