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 止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屬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之案件。 二、主管機關已知檢舉事實。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已領取性質相同之其他獎勵金。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