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檢舉交通肇事致人傷亡逃逸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獎勵金;已發給者,主管機關得撤銷或廢
  止原核發處分,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其金額:
  一、屬匿名或未敘明真實姓名、地址及身分證字號之案件。
  二、主管機關已知檢舉事實。
  三、未於前條所定期限內領取獎勵金。
  四、已領取性質相同之其他獎勵金。
  五、其他違背法令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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