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街頭藝人標章發行及展演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7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遵守相關法令及各公共空間街頭藝人展演作業要點之規定。
  二、不得涉及宗教或政治活動。
  三、不得妨礙公眾通行、公共安全、環境安寧或衛生。
  違反前項規定者,主管機關或公共空間管理人得命其立即改善;情節重
  大者並得命其停止活動及採取其他必要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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