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特定地區營業用三輪以上慢車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條文關聯

所有人應保持營業慢車車體穩固、設備完整及可正常使用之狀態,並應設
置下列安全設備:
一、車輪及車鏈應以防捲入之安全隔板覆蓋。
二、前後煞車設備。
三、鈴號。
四、車前一盞及車尾二盞之燈光。
五、於車身四周各一處安裝反光裝置。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之安全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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