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人應保持營業慢車車體穩固、設備完整及可正常使用之狀態,並應設 置下列安全設備: 一、車輪及車鏈應以防捲入之安全隔板覆蓋。 二、前後煞車設備。 三、鈴號。 四、車前一盞及車尾二盞之燈光。 五、於車身四周各一處安裝反光裝置。 六、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應設置之安全設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