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動物保護及防疫補助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4月17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之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核准補助之處分書。
  二、核准補助之計畫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
  四、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四張。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並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者
  ,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該補助款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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