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條之申請案件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之日起三十日內 ,依申請補助項目分別檢附下列資料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核准補助之處分書。 二、核准補助之計畫書。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及原始支出憑證。 四、成果報告及活動相片四張。 五、申請人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六、領據。 前項情形,申請人應於會計年度結束前申領並完成核銷;未完成核銷者 ,除經主管機關專案保留者外,該補助款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