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置排放水表或用水表之用戶,每月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自行抄錄 流量,報請主管機關核算應繳納之使用費,並依主管機關繳款通知所定 金額及期限繳納。 前項用戶排放水表或用水表之抄錄或繳費如有虛偽不實者,準用前條第 五項之規定處理。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溢繳者,按其數額,依序抵繳下期之 使用費;不足者,追繳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