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3月05日

條文關聯

  設置排放水表或用水表之用戶,每月應於主管機關規定期限內自行抄錄
  流量,報請主管機關核算應繳納之使用費,並依主管機關繳款通知所定
  金額及期限繳納。
  前項用戶排放水表或用水表之抄錄或繳費如有虛偽不實者,準用前條第
  五項之規定處理。
  用戶對徵收之使用費有疑義時,應於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三個月內向
  主管機關申請複查。複查結果如有溢繳者,按其數額,依序抵繳下期之
  使用費;不足者,追繳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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