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獎勵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一、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觀光創意產業企畫書十份(含電子數位版本)。 前項第二款之企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創意構想、執行內容、配套措施及執行期程。 二、經費籌措及資源整合計畫。 三、對本縣觀光產業推廣之效益評估。 四、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如附件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