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7日

條文關聯

  申請獎勵者應依第六條第二項公告期限內,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逾
  期不予受理:
  一、澎湖縣觀光創意產業獎勵申請表(如附件一)。
  二、觀光創意產業企畫書十份(含電子數位版本)。
  前項第二款之企畫書,應包含下列事項:
  一、執行計畫創意構想、執行內容、配套措施及執行期程。
  二、經費籌措及資源整合計畫。
  三、對本縣觀光產業推廣之效益評估。
  四、智慧財產權切結書(如附件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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