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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澎湖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第九條
衛生局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前項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得適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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