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營業衛生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1日

條文關聯

衛生局得隨時稽查或抽驗營業場所,負責人及從業人員不得規避、妨礙或
拒絕。
前項稽查或抽驗結果,衛生局得適時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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