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澎湖縣辦理申請經營離島免稅購物商店同意許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條文關聯

本府辦理同意設置離島免稅購物商店應徵收經營許可費,其徵收費用金額
依每月經營銷售總額,按申請人評選報價費率結果計收,該費率最低不得
少於百分之八,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六,且每年經營許可費不得低於新
臺幣五百萬元;年許可費之計算以會計年度為原則;未滿一年者,以該年
度實際營業月數為計算標準。
前項每月經營銷售額及應繳經營許可費數額應於次月十日前據實向本府申
報,並於二十日前繳納,逾期繳納者自應繳納日起每逾二日加計百分之一
滯納金,最高至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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