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及第七條第一項規定之特殊保留地地價,應依左列規定估算之: 一、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地價=毗鄰非保留地各區段地價之和÷毗鄰非保 留地地價區段數 二、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比較特殊保留地與毗鄰非保留地之單項因素 修正率總和÷毗鄰非保留地地價區段數 三、總修正率=各單項因素平均修正率之和 四、特殊保留地區段地價=毗鄰非保留地平均區段地價×(1十總修正 率) 地形、地勢、交通、位置影響地價因素之最大修正率正負各不得超過百 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