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托兒童就托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予退托: 一、經查獲重複申請就托者。 二、遲延繳費者於一個月內經書面催告 3次仍未繳納者。 三、行為嚴重影響教保活動,經輔導仍未改善者。 四、在收托期間發現有第二條第一項第二、三款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