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府核定獎勵金方式如下:
一、依檢舉人所提事證內容及對案件查獲之貢獻程度,在前條各項規定範
    圍內核給獎勵金。
二、二人以上先後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僅獎勵最先檢舉者;二人以上共
    同或同時檢舉同一污染案件者,以該案件應核給之獎勵金金額平均分
    配之。
經核定發給檢舉獎勵金之案件,環保局應通知檢舉人於三個月內領取獎勵
金,並依所得稅法相關規定辦理。領獎期限之最後一日,為例假日、紀念
日或其他休息日,順延一日領取。檢舉人屆期未領取者,視為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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