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花蓮縣陸上魚塭養殖漁業登記及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04日

條文關聯

  養殖漁業人終止經營時,應於三十日內向本府申請歇業登記,並將養殖
  漁業登記證繳回本府註銷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