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急特殊事件,鄉鎮縣轄市民代表得提出臨時動議,但須有三人以上之 附議,並於左列各款之一之時間中提出之: 一、報告事項後,討論提案前。 二、依議事日程議畢各案後,當次會議宣告散會前。 前項臨時動議經附議成立後,應否提前討論或俟議事日程所列各案議畢 ,始付討論或列入下次會議討論,由主席徵詢出席代表過半數同意決定 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