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金門縣面臨現有巷道申請建築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3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內之現有巷道符合下列情況之一者,得申請廢止︰
  一、現有巷道所處街廓周圍之都市計畫道路均已開闢完成,而其街廓內
      之全部土地或沿該巷道兩側之建築基地擬作整體使用者。
  二、現有巷道位於申請建築基地內且僅供基地內原住戶通行者。
  三、同一街廓內單向出口之現有巷道自底端逐段廢止者。
  前項已開闢完成係指土地已徵收完成或捐獻土地為道路,並完成公共設
  施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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