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船舶採用特殊材料、型式、試驗方法或應為特別規定,致本規則規定未盡
能適用者,應由船舶所有人檢具相關證明文件,送請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
專案核定以具有同等效能者代替。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因應科技日新月益,增訂新式船舶防火材料及試驗方法得由航政機關
    或驗船機構以專案方式核定以具有同等效能者代替之規定。
三、本條所指「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經國際海事組織( IMO)、國際標
    準化組織(ISO)或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認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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