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業發展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11月30日

條文關聯

為促進農村建設,並兼顧農業用地資源有效利用與生產環境之維護,縣(
市)主管機關得依據當地農業用地資源規劃與整體農村發展需要,徵詢農
業用地所有權人意願,會同有關機關,以土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規
劃辦理農業用地開發利用。
前項農業用地開發利用之規劃、協調與實施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由中央
主管機關會商有關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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