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金錢以外之動產給付為內容者,於其清償期屆
  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給付之,並對該給付物有質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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