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以不動產物權之設定或移轉為給付內容者,於其
  清償期屆至時,質權人得請求債務人將該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
  人,並對該不動產物權有抵押權。
  前項抵押權應於不動產物權設定或移轉於出質人時,一併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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