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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零六條之四(通知義務)
債務人依第九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百零六條、第九百零六條之一為提 存或給付時,質權人應通知出質人,但無庸得其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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