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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第九百零七條(第三債務人之清償)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 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 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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