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為質權標的物之債權,其債務人受質權設定之通知者,如向出質人或質
  權人一方為清償時,應得他方之同意,他方不同意時,債務人應提存其
  為清償之給付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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