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
  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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