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1547
人,瀏覽人次:
88670641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憲法
時間:
中華民國036年01月01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一條(監察委員之產生方式)
監察院設監察委員,由各省市議會、蒙古西藏地方議會及華僑團體選舉 之。其名額分配,依左列之規定: 一、每省五人。 二、每直轄市二人。 三、蒙古各盟旗共八人。 四、西藏八人。 五、僑居國外之國民八人。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4)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