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海、空軍單位,主辦服裝補給人員於清發服裝代金之同時,應將餘存證
  明冊,以一份寄海、空軍後勤署,另一份寄服裝補給之地區支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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