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凡領用空圖單位,不論領發與撤銷,均應詳登空圖圖帳如附表(三十八
  )與庫存記錄卡如附表(三十九),其帳簿活頁登記次序,由小比例尺
  漸及大比例尺,同時使用該帳本應限於同一氏例尺圖登記一頁,倘後者
  有請領或奉發,應另登記新頁,若遇比例尺與幅數均相同時,則可併新
  頁登記。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