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棧儲費:
一、進貨、進料到達前之棧儲費,為取得進貨、進料所需支付之費用,應
    併入進貨、進料之實際成本計算。
二、棧儲費跨越年度者,其屬於以後年度部分,作「預付費用」處理。
三、棧儲貨料之損失,依據契約應由倉庫負責人賠償者,本事業不得列為
    損失,但經訴訟未能取得賠償者,不在此限。
四、棧儲費之原始憑證,為書有抬頭之統一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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