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A類機艙空間以外之其他機艙應備有二種逃生方法,但對於較少使用及離
門最大步行距離不超過五公尺之空間,得接受一種逃生路線。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機艙空間種類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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