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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
修正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一條
本辦法施行前,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已自行或委託辦理之輔具中心 ,應於本辦法施行之日起三年內,符合前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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