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關聯

委託人與受託人間之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解除、終止或依第九十
條第一項事由而不再存續時,受託人應即了結現務,並通知委託人、受益
人、全權委託保管機構、證券商、期貨商及其他交易對象,受託人應即通
知之,並於必要時依信託法第六十八條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且取得受益人
、信託監察人或其他權利歸屬人之承認。
受託人與全權委託保管機構簽訂之委任保管契約因存續期間屆滿、撤銷、
解除、終止或其他事由而不再存續時,全權委託保管機構應依契約返還受
託人或移轉委託投資之信託資產予受託人另行指定之保管機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