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有房屋及附著物,已逾最低耐用年限,而毀損無法修復,或建物傾斜有 倒塌危險不堪使用,或依法令規定必須清理拆除者,應由管理機關填具報 告表檢附有關證件,報請上級機關派員實地查核;確已無法修復必須報廢 拆除者,應報經市政府核定或核轉審計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