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條文關聯

建築基地臨接市政府公告指定應留設騎樓或退縮建築之道路者,該臨道路
側應留設騎樓或退縮留設三點六四公尺無遮簷人行道,其退縮部分得計入
法定空地及院落之寬深度。但都市計畫書圖中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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