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台灣電力公司營業規章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7日

條文關聯

本公司供電線路因政府主管機關興辦或改善公共設施,致需遷移時,其遷
移工料費由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負擔三分之一,本公司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之公共設施係指: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河道
、港埠、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警所
、消防、防空、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
廠、煤氣廠、堤防及其他經政府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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