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公司供電線路因政府主管機關興辦或改善公共設施,致需遷移時,其遷 移工料費由主管機關或主辦單位負擔三分之一,本公司負擔三分之二。 前項之公共設施係指: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停車場所、河道 、港埠、學校、社教機構、體育場所、市場、醫療衛生機構、機關、警所 、消防、防空、屠宰場、垃圾處理場、殯儀館、火葬場、公墓、污水處理 廠、煤氣廠、堤防及其他經政府投資興建之公共設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