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商標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5月24日

條文關聯

證明標章權、團體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不得移轉、授權他人使用,或作為
質權標的物。但其移轉或授權他人使用,無損害消費者利益及違反公平競
爭之虞,經商標專責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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