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申請拆除市有房屋,係屬奉准改建,列有經費預算者,應事先依前條規定
程序辦理。但因軍事及交通情形特殊或臨時災害影響公共或行車安全必須
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實況先予拆除,事後補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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