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線上:
888
人,瀏覽人次:
919791503
會員登入
|
加入會員
法規檢索
令函判解
英譯法規
裁判書
書狀例稿
契約範本
植根服務
相關網站
行政令函
│
司法判解
研討會訊息
│
植根雜誌
法規資訊
(體驗新版植根法律網)
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7月24日
條文關聯
第九十二條
申請拆除市有房屋,係屬奉准改建,列有經費預算者,應事先依前條規定 程序辦理。但因軍事及交通情形特殊或臨時災害影響公共或行車安全必須 先行拆除者,得由管理機關斟酌實況先予拆除,事後補報。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