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法物權編(§757-§966)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13日

條文關聯

  典權存續中,典物因不可抗力致全部或一部滅失者,除經出典人同意外
  ,典權人僅得於滅失時滅失部分之價值限度內為重建或修繕。原典權對
  於重建之物,視為繼續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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