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訴願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7日

條文關聯

  原行政處分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訴願而停止。
  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者,或原行政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
  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並非為維護重大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受理訴願
  機關或原行政處分機關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
  ,停止執行。
  前項情形,行政法院亦得依聲請,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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