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服裝業務處理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06月07日

條文關聯

  憲兵單位退伍除役之官兵,合乎申請服裝代金者,應於奉到退伍除役命
  令後,即根據個人服裝補給卡所載已領用之貸與性服裝品量,逐項繳交
  原屬單位服裝補給人員點收,並取具「服裝清繳證明單」持向各地區憲
  兵指揮部(金馬地區憲兵營)更換證明冊三份,連同退伍命令,持向財
  勤單位請領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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