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軍軍圖補給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2月11日

條文關聯

  空軍圖庫及軍圖站(司令部、聯隊、指揮部)應於每年六月下旬將各比
  例尺之陸圖、空圖收發存量加以統計,並造報「軍圖收發年報表」一份
  ,格式如附表(八),呈報空軍總部。空軍總部彙整後造報相同報表一
  份,於同年七月十日前函送國防部情報參謀次長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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