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船舶防火構造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1月9日

條文關聯

起居艙空間、服務空間及控制站內梯道與昇降梯箱艙之保護,應符合下列
規定:
一、所有梯道之骨架應以鋼材構成。但經航政機關或驗船機構認可得准使
    用其他同等材料。
二、僅貫穿一層甲板之梯道,至少應在一層艙以 B-0級隔艙及自閉門保護
    。僅貫穿一層A級之昇降機,應在兩層艙以 A-0級隔艙與鋼門圍蔽。
    貫穿甲板超過一層之梯道及昇降機箱艙,在所有各層艙至少應以 A-0
    級隔艙圍蔽並以自閉門保護。
三、船上住宿之人數在十二人以下,其梯道貫穿甲板超過一層,由各層起
    居艙至少有兩種直接通至露天甲板之逃生路線者,得經航政機關或驗
    船機構認可將前款規定之A-0級隔艙寬減為B-0級。
〔立法理由〕
配合修正條文第四條修正,將隔艙絕熱等級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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