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施行細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3月11日

條文關聯

  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之航政、海關、檢疫、檢驗、入出境、消防
  、警政及海岸巡防等行政業務,由其主管機關指派或設置管理單位依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
  前項管理單位,應於工業專用港或工業專用碼頭營運前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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