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本自治條例後,不符本自治條例規定之原有土地及建築物,區分為下
列三類:
一、第一類:嚴重破壞環境品質者:
(一)設於住宅區、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三十四組、第四十七組、
第四十八組、第五十三組、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第五十
六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風景區、農業區內之第五十四組、第五十五組及
第五十六組;設於商業區、工業區、風景區內之第四十七組、
第四十八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保護區內之第
五十四組及第五十五組使用。但危險物品及高壓氣體儲藏、分
裝業,不在此限。
二、第二類:與主要使用不相容者:
(一)設於第一種住宅區、第二種住宅區內之第二十四組(僅油漆、
塗料、顏料、染料)、第二十五組(僅化工原料)、第四十六
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二)設於商業區內之第五十三組;設於行政區、文教區內之第四十
六組、第五十一組及第五十二組,設於農業區、保護區內之第
五十三組;設於風景區內之第四十六組及第五十二組使用。
三、第三類:設於各種分區內不符各分區之土地及建築物使用規定,而不
屬於前二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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